1,辭退通知
XXX,我公司於X年X月X日與妳簽訂勞動合同,雙方建立勞動關系。但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公司發現妳不能勝任工作,勞動態度差。並且因為妳的不良行為,也給公司造成了損失,公司決定辭退妳,解除勞動關系。收到本辭退通知後,請到公司相關部門辦理離職手續,公司將按照《勞動法》規定給予您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及相應的保險費補償。同時,收到本辭退通知後,不得以公司名義開展任何經營活動,否則壹切後果由妳承擔。
我在此傳達
XXX有限公司
年月日
2.解雇通知
_ _ _ _ _ _ _先生/女士:
由於公司經營方針和業務的重大調整和變化,妳的專業、經歷和能力已不符合公司要求,請於_ _ _ _ _ _ _離開公司。
感謝您多年來對我們公司的支持和幫助。
妳的壹切待遇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本公司的規章制度和勞動合同的規定辦理。
_ _ _ _ _ _ _有限責任公司
年月日
註:因建立勞動關系,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使企業辭退員工,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使用《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企業與職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簽訂解除協議或者終止協議。
二、《辭退員工和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制作要點及註意事項:
1.簡要說明解除勞動合同時辭退員工的原因,涉及是否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應當載明終止時間,涉及勞動關系的終止時間、工資的支付和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的起算日期。
3.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所述事實必須有證據證明。沒有證據的事實不僅在法律上沒有意義,而且在勞動爭議處理過程中還可能給用人單位帶來困難。
4.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應當簡明扼要,但意思應當明確無誤。
壹、新勞動法對辭退員工的賠償規定: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上述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41條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向勞動者支付兩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壹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二、相關法律法規:
1,《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第三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第4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在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後,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重整;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
(三)因生產變化、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其他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5.裁員時,應優先保留以下人員:
(1)與本單位訂立長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家庭無其他從業人員,有老人或未成年人需要贍養的。
註: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壹款規定裁減人員,並在六個月內重新錄用職工的,應當通知被裁減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被裁減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