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軍人婚姻管理若幹規定》
第五條軍人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性不得早於二十周歲。義務兵服現役期間不得申請結婚,軍隊院校學生在本科、專科學習期間不得申請結婚。
第六條軍人的結婚對象應當政治可靠、思想進步、品德高尚。軍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與其結婚。
(壹)屬於外國公民或者無國籍人的;
(二)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資格或長期居留許可;
(三)不符合軍人政治考核規定的對配偶相關政治要求的;
(四)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結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