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壹百零七條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處警告、200元以下罰款的,交通警察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並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行政處罰依據、處罰內容、時間、地點和處罰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第壹百零八條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5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
當事人對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的罰款沒有異議的,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罰款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開具;不出具財政部門統壹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