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考生,可在考生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適當增加分數,錄取由招生學校決定。每位考生只能享受壹項加分項目,符合其中兩項及以上的,只享受最高加分項目:
1.烈士子女,加10分;
2.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伍軍人,獎勵10分;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加10分;
3.歸僑、僑眷子女、歸僑子女、歸藏、歸藏子女和臺灣省省籍考生,加10分;
4.邊境縣所屬邊境鄉鎮農牧民子女,加10分;
5.其他執行漢族錄取分數線的少數民族考生,加10分;
6.在縣級以下基層單位(不含城市所在的縣、鎮基層單位)工作十年以上,現仍在縣級以下基層單位工作的正式教師、農牧技術人員、醫務工作者或正式職工的子女,加65,438+00分;
7.門巴,洛巴,博,夏爾巴,加10分。
(2)已進藏幹部職工每滿壹年(截止日期為當年7月31),其子女報考普通高校給予1分獎勵。父母雙方均在西藏工作的,以工作年限較長的壹方為準,加分最高不超過30分。錄取由招生學校決定。
在西藏民族大學和內地辦事處(格爾木辦事處除外)工作時間不算加分。
(3)在自治區級“先進雙戶”家庭參加下壹年度高考的考生,獲得10分。考生符合第(壹)條規定的加分條件,同時符合自治區本級“高級雙聯戶”高考加分條件的,兩次加分可以累加,但增加的分值不得超過20分。第二條進藏幹部職工子女的工齡另行計算。
(四)報考普通高校的公安烈士子女,可在相關高校投檔20分;生源不足時,報考農牧、林業、水利、水文、地質礦產等艱苦行業的,減20分,由招生學校決定錄取。
(五)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考生,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1.軍隊退出現役的考生;
2.殘疾軍人、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壹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
3.駐邊境縣和國家承認的三類地區部隊現役軍人的子女;
4.壹至四級因公犧牲、因公致殘的公安英雄和公安民警子女;
5.獲得* * *共青團中央青年誌願者聯合激勵體系認定的5A級青年誌願者者,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