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向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進行投訴,投訴電話為1-2-3-8-1。
2.可以向當地電信監管機構投訴該運營商。
用戶在辦理攜號轉網時可能要更換終端。其實辦理攜號轉網還是有壹定風險的,因人而異。
《規定》還明確,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通過適當方式向用戶明確告知辦理攜號轉網業務可能面臨的風險和損失,並取得用戶確認。
具體有哪些風險?首先是短信驗證碼的問題。目前很多互聯網服務在登錄或銀行卡支付時都需要手機驗證碼。但此前有不少用戶反映“辦理攜號轉網被工作人員威脅。如果沒有收到銀行短信和網絡驗證碼,後果自負。”
成功轉網的用戶聲稱被“提醒”,轉網後可能影響部分業務的使用和短信的接收,如微信、QQ、公司、學校、淘寶、網站的驗證碼、短信通知等;也有攜號轉網成功的用戶,收到提醒短信:轉網後可能會影響部分業務的使用,比如第三方支付話費,包括銀行、微信、支付寶等。
在辦理攜號轉網時,有下列情況可進行投訴。
條例還對電信企業進行了限制。
《規定》強調,電信業務經營者在提供攜號轉網業務過程中,不得有以下九種行為:
(壹)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止或者延遲向用戶提供攜號轉網服務的;
(2)用戶申請攜號轉網後,幹擾用戶自由選擇;
(三)擅自擴大在線期限協議範圍,將協議有效期和無在線期限限制的營銷活動期限默認為在線約定期限,限制用戶攜號轉網;
(四)采取攔截、限制等技術手段影響號碼攜帶用戶的通信服務質量;
⑤在攜號轉網業務及相關資費方案的宣傳中進行對比宣傳,提及其他電信運營商的名稱(包括簡稱、標識)、資費方案等。捏造、散布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攜號轉網信息,隱瞞或者淡化限制條件,誇大優惠項目或者攜號轉網影響,欺騙、誤導用戶,詆毀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
⑥為攜號轉網用戶制定專門的資費方案和營銷方案;
⑦利用惡意代客辦理攜號轉網、惡意代客投訴等方式,阻礙或者破壞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攜號轉網業務正常開展的;
(8)用戶退網後繼續占用來話號碼;
⑨其他違規行為。
法律依據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攜號轉網業務管理規定的通知》第九條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在提供攜號轉網業務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1.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止或者拖延向用戶提供攜號轉網服務的。
2.用戶申請攜號轉網後,幹擾了用戶的自由選擇。
3.擅自擴大在線期限協議範圍,將無在線期限限制的協議有效期和營銷活動期限默認為在線約定期限,限制用戶攜號轉網。
4.采取攔截、限制等技術手段影響攜號轉網用戶的通信服務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