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七十條。特殊情況下,如果確認信用卡欠款金額超過持卡人還款能力,且持卡人仍有還款意願,發卡行可與持卡人平等協商,達成個性化分期還款協議。個性化分期還款協議最長期限不超過5年。個性化分期還款協議的內容至少應包括:(1)欠款余額、結構、幣種;(2)每期還款期限、方式、幣種、日期和還款金額;(三)還款期間是否收取年費、利息等費用;(四)在個性化分期還款協議相關資金全部結清前,持卡人不得向任何銀行申請信用卡;(五)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約責任;(六)其他與還款有關的事項。雙方達成協議並簽訂分期還款協議的,發卡銀行及其發卡業務服務機構應當對持卡人停止催收,但持卡人不履行分期還款協議的除外。如果達成口頭還款協議,發卡行必須保留記錄數據。記錄材料應至少保存到欠款結清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