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的基本條件
(1)政治審查和體格檢查符合應征公民服現役的政治條件和身體條件;
(2)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畢業生必須取得國家頒發的初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並從事本專業工作壹年以上;大專以上學歷,須取得國家頒發的中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可招收應屆畢業生,也可招收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
(3)年齡壹般不超過25歲,如部隊有特殊需要且有技師職業資格證書的可放寬至27歲。與原條例相比,年齡有所降低。原規定是年齡壹般不超過28歲。軍隊需要特殊專業或具有技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證書的,年齡可放寬至30歲。
法律依據:
征兵工作條例
第十三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按照縣、市兵役機關的安排和要求,對本單位、本地區應征公民進行體格目測、病史調查和初步政治文化審查,選擇政治思想好、身體健康、文化程度高的應征公民作為當年計劃征集的對象,並通知本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十四條應征公民在應征期間,應當按照縣、自治縣、市、市轄區兵役機關的通知,按時到指定的體格檢查站進行體格檢查。符合服現役條件的公民,經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批準,應當征集服現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