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口頭申請的,交通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申請人應當在行政復議申請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者向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政府已經受理的,不得向交通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3.交通行政復議機關收到交通行政復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應當決定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並制作《交通行政復議申請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對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作出交通行政復議申請不予受理決定,送達申請人;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但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除前款規定外,交通行政復議申請自交通行政復議機關設立的法制辦公室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4.交通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方式。但是,申請人提出請求或者交通行政復議機關設立的法制工作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個人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的意見。
復議人員調查情況、聽取意見時,應當制作交通行政復議調查筆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壹)壹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並對事故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三人以上死亡,負同等責任的事故;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無力賠償的。
交通事故造成壹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壹)飲酒或者吸毒後駕駛機動車的;
(二)駕駛無駕駛資格的機動車的;
(三)明知安全裝置不齊全或者安全部件失靈而駕駛機動車的;
(四)明知無牌或者報廢的機動車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行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