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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般民事糾紛現在都是調解。不僅是起訴前調解、起訴後開庭前調解,還有開庭後調解。即使在執行階段,也可以進行和解。案件進入二審程序,進入再審程序,也可以調解。簡而言之,調解貫穿民事糾紛始終。訴訟中間調解是人民法院與當事人進行的訴訟活動。調解協議壹經雙方簽字並經法院依法確認,即與法院判決具有同等效力。鑒於案件的難度和不同情況,實踐中人民法院壹般采取以下方式進行調解:1、訴前調解。2.立案調解。立案調解是人民法院對訴前調解的有效補充,目的是在立案時盡早介入並進行調解。3.審前調解。庭前調解是指在訴訟程序啟動後、開庭前,由法院組織糾紛當事人進行和解,促使當事人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訴訟活動。4、信函(網絡、短信)調解。5.社會化調解。6.法庭調解。開庭調解是指在開庭期間對當事人進行調解,是開庭的組成部分。7.庭後調解。庭後調解是指法院在庭審結束後、判決下達前組織當事人進行調解。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