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2.提交書面仲裁申請;
3.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
4.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5.公開法庭裁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申請,並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懊悔液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服或者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埋藏的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