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成年人,那就另當別論了。成年人應對自己的行為承擔全部民事責任。
什麽是法定未成年人?以身份證出生日期為準,18周歲以下為未成年人。未經監護人同意,與未成年人簽訂的壹切協議、合同均為非法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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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借錢買手機。法院判決借貸行為無效。
來源:晉陽。com作者:張桃園發布時間:2018-02-02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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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張桃園,通訊員範子進、、邱報道:近日,未滿18周歲的小浩(化名)因向父母借錢買手機無力還款,被借款人告上法庭。
2017 2月19日,還在上中學的小郝去壹家手機配件店買手機。在父母不知情的情況下,甲方與乙方李某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向李某借款7500元現金購買iPhone 7 PLUS手機壹部(128G),借款利率為每月1.3分,分60期償還,每月223元,共計13380元。同時,借款合同還約定,小豪應在雙方約定的期限內支付利息。若小豪逾期65,438+00天未支付利息,李有權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全部貸款本息。
手機配件店在小郝簽訂借款合同後將手機賣給了小郝,但小郝在償還首期223元後未能按月償還本息。在多次催促無果後,李將手機配件商店、小浩及其父母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四被告返還其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及律師費共計18788.4元。
順德法院認為,該案屬於民間借貸糾紛。原告李與被告肖浩簽訂的借款合同無效。被告人肖浩實施上述行為時不滿18周歲。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借款行為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九條規定的有效情形,應當認定為無效法律行為;且原告李某向未成年人提供借款購買iPhone 7 plus手機,意在誘導、督促未成年人超出自身能力消費奢侈品,從而獲利。該行為違反了公序良俗原則,應認定無效。
順德法院壹名法官告訴記者,本案中,原告李某與手機配件店合作,建立了原告李某向在校學生提供貸款,手機店向在校學生銷售手機的合作模式。其動機和目的是誘導和敦促未成年人消費超出其自身能力的奢侈品,從而賺取利潤。如果我們支持或放任這種行為,就會使未成年人過早地過度消費,促使他們形成過度消費的不良消費觀。同時,未成年人在父母不知情的情況下過度借貸和消費。沒有經濟來源,承擔債務,藏匿父母,會讓未成年人承受巨大的精神壓力,對其道德修養和人身安全保護有很大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