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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宏達基業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與李的官司是如何判決的?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起訴訟:1。判令被告支付2022年8月26日至2022年9月9日的租金1725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租金到期日2022年8月26日起至實際支付日止的利息,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3.責令被告人支付違約金6900元;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被告宏達基業公司於2022年5月26日與原告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承租原告位於北京市順義區X國際X棟X單元的房屋,月租金3450元。2022年8月26日為雙方約定的租金支付日。經原告多次聯系催促,被告拒絕支付租金。至2022年8月30日,被告逾期五日支付租金,原告依據合同約定行使合同解除權。被告代超是宏達基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東,而宏達基業公司是壹人公司,法人資格混亂。為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我們特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希望判決結果如所請求。

被告宏達基金會有限公司、代超未答辯,也未參加本案庭審。

經審理發現:

該房屋所有權證號為X京房權證順字。XXXX,位於北京市順義區X大街X號院X號樓X單元的房屋歸李某某壹人所有。

2022年5月24日,李某某(委托方與甲方)與宏達基業公司(委托方與乙方)簽訂《房屋租賃委托合同》,約定該房屋位於×××××××××××××××××××××××××××××××××××××××××××××××××××××××××第壹年租金標準為3450元/月,按季度支付。具體繳費日期為2022年5月26日(6900元整)、2022年8月26日(8625元整)和2022年10月26日(165438+65438+)。租金由銀行支付和收取。甲方開戶銀行名稱為北京銀行,戶主姓名為李某某,賬號為×××;委托期間,甲方同意第壹年預留45個自然日作為乙方的工作期間,租金自2022年6月11日起計算。甲方同意從首期付款中扣除工作期間的租金收入作為乙方的傭金;無正當理由超過3天未按約定支付租金的,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並支付月租金的200%作為違約金,該房屋內所有物品均視為放棄。合同簽字處留有房屋管理員的聯系電話:151xx * * * xx。合同還規定了其他權利和義務。

李某某稱宏達基業公司已支付第壹筆租金並向本院提交了銀行轉賬記錄。轉賬記錄顯示,2022年5月25日,李某某的銀行賬戶(賬號:×××)收到壹筆銀行轉賬6900元,戶名為閻曉明,賬號為×××。李某某訴稱宏達基業公司未按約定支付二期租金。2022年8月30日,向鴻達地產高(電話:137 XX * * * * XX XX)和東亞首航鴻達(電話:151xx * * * xx)發送短信要求解除合同。租金已經過期三天多了。根據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委托合同》第十壹條規定,我們現在有權解除合同。特此通知貴公司合同將於2022年8月30日終止。合同終止後,我們保留追究貴公司未付租金、逾期支付利息、違約金、未結算費用等相關責任的權利。通過法律途徑。李某某稱宏達基業公司於2022年9月9日收到解除合同通知書後騰空房屋,但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被告代超是宏達基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唯壹自然人股東。

上述事實有法院筆錄、房屋租賃委托合同、短信記錄、轉賬記錄、房產證復印件等證據佐證。

法院認為

我們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當事人有權對對方提交的證據進行答辯和質證。本案被告宏達基業公司、代超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放棄答辯和質證權利。

《房屋租賃委托合同》系李某某與宏達基業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均已實際履行合同。本院依法確認雙方之間成立房屋租賃合同關系。根據《房屋租賃委托合同》第十壹條規定,宏達基業公司於2022年8月26日未支付租金超過三日的,李某某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宏達基業公司應當按照月租金200%的標準支付違約金。2022年8月30日,李某向《房屋租賃委托合同》約定的宏達基業公司房屋管理人發送短信,視為李某向宏達基業公司發送了《諒解通知書》,本院依法確認《房屋租賃委托合同》於2022年8月30日終止。李某某稱宏達基業公司已於2022年9月9日騰空房屋,但未向本院提交證據。本院不認可該主張,本院確認雙方實際履行合同至2022年8月30日。合同終止後,尚未履行的,應當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李某要求宏達基業公司支付剩余租金及利息並支付違約金的請求並無不當,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代超作為宏達基業公司的唯壹自然人股東,未提交證據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其個人財產,應對宏達基業公司案涉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五百六十二條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五條、第五百六十六條、第五百七十九條、第五百八十五條第壹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判斷結果

1.被告北京宏達基業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原告李房屋租金468元75分並支付利息(以468元75分為基數,自2022年8月27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

2.被告北京宏達基業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李某某支付違約金6900元;

3.被告代超對上述第壹、二判決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北京宏達基業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代超負擔,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公告費560元由被告北京宏達基業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代超負擔,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給原告李某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於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限屆滿後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上訴自動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