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漢中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
辦法通知(試行)
各縣、區人民政府,漢中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漢中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1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妳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1年8月12日
漢中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試行)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做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實現廣大城鄉居民老有所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陜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的意見》(陜〔2011〕28號),結合我市實際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縣、區。
第三條凡具有我市行政區域內城鄉居民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納入行政事業單位編制管理,未參加其他社會保險(不含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均可自願在本人戶籍所在地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城鎮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確有困難的,也可以自願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第四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遵循以下原則:
確保基本、廣泛的覆蓋面、靈活性和可持續性;
(2)從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和待遇標準與經濟發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
(3)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
(四)政府主導與居民自願相結合,引導居民參保;
(五)參保居民實行屬地管理。
第五條探索建立城鎮居民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農村居民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貼和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並與家庭養老、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鄉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六條7月11日起,全面啟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至2012年6月底實現制度全覆蓋。
第七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實施。初期將實行縣級統籌,逐步過渡到市級統籌。
第二章資金籌集
第八條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組成;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組成。
第九條個人繳費。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應當按年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統壹調整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11個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多繳多得。
第十條集體補貼。有條件的村(組)集體應當對參保的農村居民給予補貼,補貼標準由村民委員會確定。
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福利組織和個人為參保農村居民繳費提供資金支持。
第十壹條政府補貼。政府給被保險人財政補貼。補貼標準統壹調整為:繳費在200元水平以下的,政府補貼每人每年30元;繳費300元,補貼40元;繳費400元以上(含400元)的檔次,每增加壹個檔次,補貼標準在40元的基礎上分別增加5元,最高補貼標準為80元。財政補貼資金由省、市、縣三級承擔,其中省級承擔50%,市級承擔15%,縣級承擔35%。不享受補充年度的財政補貼。
第十二條對殘疾人的補貼。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重度殘疾人,由省財政按照其繳納的最低標準保險費全額補貼;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其他中度或輕度殘疾人,按照最低繳費標準的50%給予財政補貼,補貼所需資金由市財政承擔30%,縣財政承擔70%。
第三章個人賬戶管理
第十三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每位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制作並發放統壹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手冊,建立養老保險計算機信息檔案。參保人必須持證繳費,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定期錄入繳費和個人賬戶儲存額。
第十四條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各級政府對參保人員的補助以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福利組織和個人對參保人員的補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
第十五條個人賬戶儲存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幣壹年期存款利率每年計息。
第十六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必須建立個人賬戶,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第十七條參保人員有權向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查詢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情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提供查詢服務。
第四章養老金待遇
第十八條養老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實行終身支付。
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按照55元/月的標準確定。列入國家試點縣,中央財政提供每人每月55元的基礎養老金;未納入國家試點的縣區,符合條件人員基礎養老金暫由省級財政按每人每月55元的標準承擔50%,其余部分,市級財政承擔65%+05%,縣級財政承擔35%。
市、縣、區政府對符合領取基礎養老金條件的城鄉居民加發兩檔基礎養老金,其中70周歲至79周歲每人加發10元,80周歲及以上每人加發20元。市級財政加30%,縣級財政加70%。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時,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余額(含利息)可以依法繼承。
第十九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年滿60周歲,未享受其他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除外)的人員,可以不繳費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應當繳費;年齡小於15的,按年繳費,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齡在15以上的,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低於15。
第二十條青年居民應積極參加保險,長期繳費,多長期繳費。
第二十壹條符合條件的城鄉居民養老金由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社會化發放。
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城鄉居民發放《養老金領取證》,領取人憑證按月領取養老金,並進行年檢(認定資格)。
領取人死亡的,從其死亡的次月起停發養老金。其直系親屬應在壹個月內到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化,適時調整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標準。
第五章資金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在同級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經認定的國有或國有控股商業銀行設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收支分開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照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條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履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監管職責,制定和完善管理規程,規範業務流程,做好個人賬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和資金審計制度,對資金籌集、轉移和分配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定期披露資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公開透明,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五條財政部門應當制定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基金財務會計制度,編制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財政補貼年度預算,及時將繳費補貼和基礎養老金補貼劃入基金財政專戶,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第二十六條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進行監督,嚴禁挪用資金,確保資金安全。
第二十七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由縣級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在同級財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與經認定的國有或國有控股商業銀行開立,財政部門在同壹銀行開設財政專戶。基金實行預算管理,專款專用。
第二十八條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會計、統計和內部審計制度。按年度編制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預決算,自覺接受社會保險基金監管部門的監督。建立社會保障信息服務網絡,為參保居民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第二十九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每年公布轄區內參保人員的繳費資格和待遇享受情況,接受群眾監督。
第六章經辦管理服務
第三十條市、縣、區政府應當按照統籌城鄉社會保障體系、結合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要求,重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能力建設,及時充實人員,建立與服務人口和業務量掛鉤的人員和經費保障機制。 提高經辦機構的管理和服務能力,確保基金安全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順利進行。
第三十壹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基礎上設立。機構規格、人員編制、人員編制、職能和經費由市、縣、區財政部門明確程序。機關根據工作實際需要配備工作人員,可以優先從機關、鄉鎮(辦事處)富余人員中或者從高校畢業生中招聘。對專業技術要求高的崗位,也可以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但全部面向社會公開招聘。
鄉鎮辦事處要依托現有勞動保障事務所和站,采取調整富裕人員和業務分工等措施,增強經辦機構和服務人員的工作能力。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由同級財政安排,列入財政預算,不得從基金中提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手冊》、《養老保險證》工本費由縣、區財政承擔,不得向參保人員收取。
第三十二條市縣應當建立統壹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信息網絡系統,並納入“金保工程”和省市縣信息化建設範圍,統壹軟件和流程,為城鄉居民參保繳費和享受待遇提供高效、便捷、規範的服務。
第三十三條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認真記錄城鄉居民參保繳費和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並妥善長期保存,做到終身記錄、跟蹤服務。
第七章相關制度的銜接
第三十四條各縣應積極創造條件,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農村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相關制度按照《漢中市農村居民社會保險和創業培訓實施辦法的通知》(漢社發[2010]153號)進行銜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被征地農民的銜接、最低生活保障、計劃生育獎勵扶助政策等優惠政策,按照《關於進壹步做好新農保試點工作的通知》(漢社發[2065 438+00]109號)執行,國家有新規定的,以新規定為準。
第八章組織和領導
第三十五條市政府成立漢中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領導和推動此項工作的實施,制定相關政策,監督檢查政策落實情況,總結評估試點工作,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的問題,重大問題向市政府提出報告和建議。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全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日常工作。
各縣應設立相應機構,負責本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
第三十六條各縣區人民政府、漢中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要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納入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夯實工作責任,落實補助資金,全力組織實施。
第三十七條市、縣、區組織、宣傳、發展改革、民政、計劃生育、土地、公安、農業、扶貧辦、殘聯、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
第三十八條市、縣、區有關部門應當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運用通俗易懂的宣傳方式,加強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重大意義、基本原則和政策的宣傳。引導適齡居民積極參保,使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深入人心。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以非法手段騙取、冒領或者多支付養老保險待遇的,由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依法追回;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行政管理和業務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管理規定,擅自改變基金用途、挪用基金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壹條未納入全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縣,要做好充分準備,積極爭取。並按照中央、省、市的安排,積極啟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漢中經濟開發區城鄉居民整體納入漢臺區工作。具體工作由漢臺區安排,開發區負責落實區級財政補貼、工作經費、人員經費並承擔部分具體工作,保證工作整體進度。
第四十二條各縣區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方案和細則,報漢中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領導小組批準後實施。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漢中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暫行辦法》(漢發[2009]61號)、《漢中市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漢發[2010]9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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