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報警後48小時內通知報案人,如果要逮捕,則在36小時內通知。公安機關收到犯罪線索,需要先進行審查,再決定是否立案。公安機關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告知申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壹般情況下,公安機關在報案後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刑事案件立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日;涉嫌犯罪線索需要查證的,立案審查期限不得超過7日;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至30日。派出所立案時,應將立案通知書送達被害人或報案人,而不是雙方。公安派出所不予立案的,應當在立案後三個工作日內,依法向報案人送達不予立案通知書。舉報人不舉報的,可以在七日內申請復議,機關應當在七日內進行復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權利和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舉報。被害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檢舉、控告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報案、控告和舉報。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權機關處理,並通知舉報人、投訴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再移送主管部門。
第壹百壹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按照管轄範圍,及時審查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告知申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投訴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
衍生問題:
派出所不立案怎麽辦?
1.壹是受害人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反映情況,要求上級公安機關督促下級公安機關立案。第二,可以向檢察院申訴,要求檢察院監督;2.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予立案偵查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