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組成人員,並至遲在開庭十日前將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1.開庭審理前,法官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就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庭審有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2.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並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少應在開庭三日前送達。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提前公告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地點。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1,確定審判長和合議庭成員;
2.在開庭十日前將起訴書副本發送被告人和辯護人;
3.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開庭五日前提供出庭的證人、鑒定人名單和證據;申請證人、鑒定人或者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的,應當列明相關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和聯系方式;
4.在開庭三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
5.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宣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地點。
擴展數據:
刑事案件的開庭階段:
1.審判長應當查明當事人是否出庭:逐壹核對被告人姓名、國籍、籍貫、出生日期、文化程度、職業、住址、犯罪史,起訴書是否收到,何時收到。
2.公布案源:告知當事人,今天法院審理的是某檢察院起訴的某個人涉嫌的犯罪。
3.宣布合議庭成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姓名;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合議庭成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回避;告知被告享有辯護權。
4.告知被告他的權利。包括申請回避權、辯護權、提交證據權、申請新的證人出庭權、申請新的證據權、申請重新鑒定權、重新質證權和最後陳述權。
5.詢問被告人是否申請回避:如果被告人申請回避的理由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則休庭。報請院長或總檢察長決定。申請理由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判長應當當庭駁回。
6、宣布案件是否公開審理,並說明理由。
7.宣布法庭紀律。
參考資料:
刑事訴訟法-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