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條存款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時,必須向開戶銀行核對銀行結算賬戶余額,交回各種重要空白票據、結算憑證和開戶登記證明,經銀行核對無誤後,方可辦理銷戶手續。存款人未按規定交回各類重要空白票據和結算憑證的,應出具相關證明,損失自行承擔。
延伸信息第五十條:存款人因本辦法第四十九條第壹項、第二項撤銷基本賬戶的,存款人基本賬戶開戶銀行應當自撤銷銀行結算賬戶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存款人有其他銀行結算賬戶的銀行;
存款人其他銀行結算賬戶的開戶銀行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通知存款人註銷相關銀行結算賬戶;存款人應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註銷其他銀行結算賬戶。
第五十壹條銀行獲悉存款人有本辦法第四十九條第壹項、第二項情形,且存款人未在規定期限內主動辦理銀行結算賬戶銷戶手續的,有權停止其銀行結算賬戶的對外支付。
第五十二條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的單位,驗資期限屆滿後,應向銀行申請註銷驗資臨時存款賬戶登記,賬戶內資金退回原匯款人賬戶。註冊驗資資金以現金方式存入,投資人如需提取現金,應出示現金繳款單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證明。
第五十三條存款人未清償其開戶銀行債務的,不得申請銷戶。
第五十四條存款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時,必須向開戶銀行核對銀行結算賬戶余額,交回各種重要空白票據、結算憑證和開戶登記證明,經銀行核對無誤後,方可辦理銷戶手續。存款人未按規定交回各類重要空白票據和結算憑證的,應出具相關證明,損失自行承擔。
第五十五條銀行註銷其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時,應在其基本賬戶開戶登記證上註明註銷日期並簽字,並自註銷銀行結算賬戶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五十六條對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滿壹年未收未付的,銀行應在發出通知之日起30日內通知單位辦理銷戶手續。賬戶逾期,視為自願銷戶,未轉出資金納入長期未結清賬戶管理。
參考資料:
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