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壹百四十條規定:“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公開他人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開醜化他人人格,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有壹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二條第壹款規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第壹審案件。但是,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
《憲法》第3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公民。
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擴展數據:
隱私保護措施:
個人隱私受法律保護。侵擾他人私生活、泄露他人隱私的行為,既是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也是違法行為。
監視、刺探他人私生活、通過私讀日記、私拆信件等方式刺探他人秘密,都是侵犯隱私的行為。當然,為了公共利益,執法部門依法調查並公開當事人的相關信息,並不屬於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