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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傷害索賠

論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和計算

(壹)人身損害賠償規定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基本補償項目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17條規定了人身損害賠償的基本項目,分別是:

壹是賠償義務人賠償壹般傷害,如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

二是受害人因傷害致殘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因日常生活需要增加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和因喪失勞動能力所造成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支出的必要的康復費用、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

第三,被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根據搶救治療需要支付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有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以及被害人親屬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

2.論傷殘賠償和死亡賠償的性質。

在這個問題上,要特別註意的是,司法解釋將過去的傷殘賠償、死亡賠償的性質改為現在的物質損害性質,因此屬於人身損害賠償的範圍,而不屬於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

我們可以看壹下,在精神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中,規定精神損害賠償的項目叫做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三個部分:壹是殘疾賠償金;壹個是死亡賠償金;壹個是其他精神撫慰金。這三部分構成精神損害賠償。這壹次司法解釋對其進行了更改,將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變成了物質損害賠償金,也就是說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不再是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這個變化比較大。

我來介紹壹下這個問題的演變。先來看看吧。《民法通則》頒布後,死亡賠償金是第119條規定的喪葬費賠償。後來大家都覺得這個規定不合理,因為死亡賠償金數額太小,不足以補償受害人的損失。所以求改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首次規定了死亡賠償金。當時我還在最高法院民事庭工作,公安部起草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民事法庭派人參加,提出的意見之壹是尋求解決死亡賠償金不足的問題。所以根據我們的建議,寫了關於死亡賠償金的規定。第壹次規定了精神損害賠償。後來在《產品質量法》中規定了撫恤金賠償,和死亡賠償金壹樣。後來《國家賠償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起草時,增加了統壹的死亡賠償金和傷殘賠償金。自《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以來,這些規定壹直被視為精神損害賠償,尤其是《消法》規定的死亡賠償金和傷殘賠償金,影響更大。最典型的案例是北京市海澱區法院審理的。賈國玉壹家正在春海飯店吃飯,卡式爐的小液化氣瓶爆炸,導致賈國玉重傷毀容。法院判決其他人身損害賠償後,還判決傷殘賠償金65438+萬元。本案是首次賠償654.38+萬元的殘疾賠償金,實際賠償的是精神損害,不是財產損害。

在這個司法解釋之前,死亡賠償金、傷殘賠償金都是精神損害賠償。現在司法解釋中所說的傷殘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的性質發生了變化,主要體現在第18條的規定中,該條規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責任若幹問題的規定》。這個規定不是很成功,因為有壹個循環性的問題:精神損害賠償的確定要根據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來確認,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中提到的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就是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現在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17條規定將死亡賠償金和傷殘賠償金納入人身損害賠償範圍,所以這兩條規定的原因和含義大家都很清楚,但是條文是寫的。現在只能按照意思解釋,也就是說以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人身損害賠償的,是精神損害賠償,殘疾賠償、死亡賠償會變成物質損害,要註意。

還有壹點需要特別註意的是,傷殘賠償金取代了“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相當於對《民法通則》的規定進行了修改。在這個司法解釋中,不再提及對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的補償,而是直接補償殘疾賠償金。那麽,5月1之後,對傷殘被害人的賠償將是傷殘賠償金而不是生活補助費。對死者的補償等於對死者“剩余生命”的補償。按照中國人的平均壽命,男性壹般在73歲左右,女性在76歲左右。如果壹個人50歲死亡,活不到20年,死亡賠償金等於受害人剩余生命的賠償金。這個變化應該說和各國賠償法規定的內容是壹致的。

3.論精神損害賠償與身體權侵權。

在這個司法解釋中,死亡傷殘賠償已經轉移到了物質損害,留下了精神損害撫慰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對象是什麽?它補償了死者近親屬的精神痛苦和傷殘受害者的痛苦。

除了這兩點,還有壹般傷害造成的精神損害,這些都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在範圍上,應該說還有壹個問題也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這個司法解釋第壹條就提到了。因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受到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17條提到的其實主要是對生命健康權的損害賠償,對身體權的損害賠償幾乎沒有提及。那麽,對於身體權利的損害,是否也可以要求賠償?第壹條規定,身體損害也可以得到賠償。對身體的傷害壹般不太可能造成財產損失。如何確定身體權?以美國侵權法為例,毆打可分為兩種不同的類型,壹種是有害毆打,侵害健康權;壹種是侵犯身體權的攻擊性毆打。

侵犯身體權在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中已有規定,侵犯身體權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但到目前為止,全國很少有法院審理過侵犯身體權的典型案件。這是什麽意思?我覺得主要是中國人不知道身體權這個概念。此外,我們的法官很少滿足當事人對身體權精神損害賠償的要求,也沒有這方面的案例。這樣雖然規定了身體權,但是身體權受到侵害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三年時間,沒有看到典型案例。

最近看到兩個案例,壹個審判了,壹個沒有審判,但都不是基於人身權利的問題。壹個案例是,某鄉鎮某中學,老師上午上課時,第壹節課老師處罰所有學生,壹次站壹節課。在等第二節課的時候,每個學生都被要求伸出手掌。老師拿著卷筆刀在每個學生的手掌上劃,先用刀背,再用刀尖,有的還把同學的手劃出血了。我認為這種案件是對人身權利的侵犯。另壹個案例是武漢審理的壹起案件,涉及性騷擾。原告在告知騷擾事實時,稱被告侵犯了我的人身權利。案例是某中學的教研室。教研室副主任是男老師,新來的是女老師。男老師經常對女老師進行口頭騷擾。有壹次他們學校組織老師去旅遊,住賓館。隨後,男老師進入女老師房間,與她進行了非法身體接觸。女老師起訴時,稱男老師侵犯了她的人身權利。法院在認定男老師有侵害事實時,也提到了她侵犯了自己的身體。這是壹個針對身體的性騷擾訴訟,但最終不是以侵犯身體權利來判定,而是判定他構成性騷擾。這些都是侵犯人身權利的案例。

那麽,這種身體權利究竟是什麽樣的權利呢?是保持身體各部分完整性的權利。對身體權的侵害包括兩個方面:壹是破壞身體的實質完整性,造成身體組成部分的殘缺,這不是對健康權的損害,而是對身體權的損害。比如打掉壹顆牙的壹拳,對健康沒有太大的傷害,這是對身體權的侵犯。另壹種是對身體權利形式完整性的侵犯,也就是說,我的身體是不能被非法觸碰的,就像是壹次攻擊性的毆打,我沒有傷害妳,就是打腫了臉,這是對我身體形式完整性的損害。這些都是對人身權利的損害。壹般這兩種侵害身體權的行為不會造成危害後果,危害後果構成對健康權的侵害。

侵犯身體權利最重要的救濟是精神損害,也就是精神損害撫慰金。造成財產損失的,還應當賠償財產損失。

死亡賠償、殘疾賠償、壹般傷害賠償、未造成傷害的侵犯人身權利賠償,都適用於精神損害賠償。精神損失費應該賠償多少?在過去的幾年裏,壹些城市已經制定了標準。廣州規定的標準在《消法》中,精神損害賠償最低標準是5萬,最高標準是重慶規定的5萬。原來最高法院起草精神損害司法解釋時,也在草案中提到了最高5萬的標準。這麽說吧,別瞎說。如果最高法院規定的最高標準是5萬,那麽廣州規定的最低標準是5萬,即最低標準5萬,最高標準5萬。妳不是有大麻煩了嗎?妳也可以看看全國人大常委會起草的民法典草案,規定最高標準是654.38+萬。我說那也是廢話。什麽是民法典?民法典有著悠久的歷史。法國民法典用了200年了,人也沒怎麽變。如果目前設定精神損害賠償的最高金額,10年後就得修法了。妳不是還在為以後修法打基礎嗎?

很多人說精神損害賠償沒有任何救濟手段,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只是壹個扯淡的數字。他還說,最好明碼標價。很多記者在采訪中問我,精神損害賠償是否應該明碼標價。我說,不可能明碼標價。精神損害賠償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法官認為適當的數額就是適當的數額。這個適量有什麽標準嗎?我說,有三個標準:第壹個標準可以安慰受害人的精神損害;第二個標準可以對違法者的違法行為給予制裁;第三個標準可以對普通大眾起到警示或教育的作用。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是根據這三點來考慮的,這個數額才是適當的數額。比如上海的壹個精神損害賠償案,就是屈臣氏案。壹個女大學生去超市買東西,被指控偷東西。然後她脫下衣服對她搜身。壹審法院判決精神損害賠償20萬元。後來她訴至二審法院,變更為1,000元。後來有記者問我,楊老師,妳覺得什麽合適?我說兩個數額都不合適,20萬太多,1,000太少。如果是50000到1000比較合適。具體來說,比如在法院,那種情況下的賠償金額還是有比較的。比如壹次重殘要賠償65438+萬,壹次重殘要賠償1.5萬。大概有壹個標準,這個標準取決於案件經驗的積累,然後法官可以把握壹個合適的量,但是最終的判決方式還是要看法官。

4.性騷擾案件的認定和賠償

剛才我提到了性騷擾的問題,我在這裏稍微介紹壹下。

最近,我和幾個學生正在做壹個研究性騷擾問題的項目。近年來,性騷擾案件接連發生。全國大概判了9個這樣的案子,我說2.5個勝訴,因為有壹個勝訴了,但是沒有判賠償,只能算壹半。

在大多數性騷擾案件中,原告都敗訴了。其實原告敗訴在哪裏?主要是證據問題。原告起訴被告性騷擾。妳必須拿出證據。性騷擾通常是壹對壹的,那麽如何確定這個證據呢?壹例性騷擾被拒,中國婦女報、中國婦女雜誌等記者憤憤不平,找我解釋。我說這話並不是抱怨別人,但還是要自責。沒有充分的證據怎麽說呢?他說,妳看,也有證據。證據是什麽?他說,這個單位很多同事都證實,老板經常找她,進她的辦公室。我說這個證據不能證明問題;第二個證據是,有壹天兩個同事證實,老板把她叫到辦公室後,她在辦公室裏尖叫。我說,尖叫很難說是怎麽回事,性質也很難確定。這個證據能證明性騷擾的問題嗎?所以主要是證據問題,不能說法官不保護被害人。

性騷擾中的第二個問題是性騷擾侵犯了哪些權利?在不同國家不同的法律制度下,性騷擾的對象是不同的。在美國和日本法律最完善的地方,其實都在保護勞工的權利。如果性騷擾發生在工作場所、工作場所和這種場合,則被認為是性騷擾。這就是專業。但是,有些國家不是這樣的。他們認為性騷擾侵犯了性權利。這是正確的保護主義。我們應該采用什麽樣的方法?後來我說不能采用美國和日本的做法,性騷擾必須在工作場所或者工作場所,這是對勞動秩序的幹擾。他的做法是什麽?也就是說,員工在企業或單位受到性騷擾,不僅直接騷擾妳的人要承擔責任,老板也要承擔責任。因為妳提供的工作環境不好,我們說了,替代責任也差不多。大多數國家並不是這樣,性騷擾仍然是對個人權利的侵犯。我們現在處理的這些性騷擾案件,既有工作場所的,也有壹般同事之間的,比如我剛才提到的兩個老師之間的。還有壹種純粹的壹般場合。最近北京市朝陽區法院處理了壹起性騷擾案件,是手機騷擾,說兩個男的是同事,兩家人很親近,很頻繁。有壹天,壹邊的這個人,也就是被告,給壹個同事的老婆,也就是原告發了壹條短信,說我和我老婆要去逛街。來和我們壹起去購物吧!原告收到短信後立即跑到他們家。去了他們家之後,她發現只有這個男的在家,她就問,妳怎麽壹個人?他說我老婆出去了,就和我們壹起逛街不好!我們去逛街比和我老婆去好,有點挑逗。女人說,我們都是正經人,怎麽能這樣。據原告說,被告做了壹件事,原告掙脫跑回家。在接下來的兩三天裏,被告給原告發了八條短信,都是關於性的。原告認為自己受到了性騷擾,於是起訴至法院,稱被告利用手機短信進行性騷擾。到了法院,被告說我跟原告開玩笑,我以前開過。法官說,出示妳的證據!然後被告的妻子也出庭作證說他們關系曖昧,有壹天我還看到他們躺在床上!證據在哪裏?原告出示的證據是肯定的,手機上有8條信息!這些都來自妳的手機。妳有什麽要否認的?最後被告說,我開玩笑的。但是原告不認為妳在開玩笑,妳只是構成性騷擾。因此,法院判決被告構成性騷擾。這個案例是明確的,也就是說,我們實際采取的反擊性騷擾的立場是保護性權利。也就是說,如果壹個人控制了自己的性趣,違背我的意願做出壹些性的挑逗或者其他相關的行為,那麽妳就構成了性騷擾。所以我覺得這個案例特別典型,就是能說明性騷擾的對象是可以確定的,行為方式也是可以確定的。這是性騷擾,侵犯了性權利。當然,也有女性對男性進行性騷擾,如果違背其意願,也構成性騷擾。性騷擾案件比較少,壹是證據的問題,二是人們對這個問題認識不夠。

(2)具體問題

這個司法解釋中的壹些規定是具體的賠償問題,我就簡單說壹些和以往不壹樣的地方。

1.醫療費用補償

第19條是關於醫藥費賠償的。賠償醫療費用,這個司法解釋第19條最重要的規定,就是關於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定。原告提出了賠償金額,他出示了證據。如果被告對原告的賠償作出了負面評價,被告應當舉證證明。這樣,舉證責任就變了。本來損害事實和損害金額應該由原告來證明,但本案中,如果被告質疑其合理性,妳必須拿出證據來證明。如果能證明他不講理,那麽法院會受理。這壹規定更為重要。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沒有實行舉證責任分配制度。當事人提出賠償金額後,被告會說有問題。法官乘車去醫院檢查藥費和處方。現在,如果被告否認,被告會自己證明。這是完全正確的。

另外,確定醫療費用的最後期限是壹審法院辯論結束。也就是說,我們法院正在研究這次審判的賠償金額,以後產生的醫療費用是繼續治療的費用,可以單獨起訴。這個規則也很好,完全擋住了這個時間限制。

第三個需要介紹的是,後續治療費用的壹般原則是在判決後實際發生費用時另行起訴,這是壹個非常好的醫療費用賠償計算方法。

2.損失時間的補償

第20條規定了對損失時間的補償。過去,對損失時間的補償是基於實際損失的時間。後來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有壹個最高金額,不超過平均工資的5倍。這個司法解釋改了,沒有封頂,所以誤工費按照實際損失計算。以下是壹些要點:

第壹,是誤工時間的確定。壹種情況,以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作為認定標準;在另壹種情況下,如果殘疾導致連續缺勤,缺勤時間將設定在殘疾的前壹天。這是什麽意思?也就是說,妳因為殘疾而喪失了勞動能力。這時候賠償傷殘賠償金也是個僵局。從殘疾補償和損失時間之間界限計算也是非常重要的,即從殘疾之日起,殘疾前損失時間的補償和殘疾後殘疾補償的補償。

二、誤工損失收入的計算原理是什麽?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沒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另外,不能證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參照上訴法院所在地同行業或者類似行業職工平均工資確定。這三個標準很明確。現在這裏有壹個問題,就是收入特別高的人,比如受害人是老板,壹般人年薪百萬都賠不起。這時候我該怎麽辦?這個司法解釋沒有規定最高賠償金額,麻煩壹點。

3.護理費用補償

第21條是關於護理費的賠償。護理費用的補償原則上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員的工作年限確定,這是壹個總的原則。那麽,原則上,護理人員是壹個人。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參照他的意見處理。如果需要特殊照顧,需要特殊證明。另外,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賠償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無收入或者聘用護理人員的,按照當地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動報酬計算。這個標準很低,綜合醫院護理人員工資最低。比如我們老家的醫院護理人員,壹個月才400塊錢。

護理期的壹般原則是直到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此外,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護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年。受害人傷殘後,應根據護理依賴程度和傷殘器具使用情況確定護理等級,再確定護理費用。

4.交通費用補償

第22條規定的運輸費用賠償。交通費的補償比較簡單。壹是受害人護理人員轉院治療時實際發生的交通費用。第二,判定交通費賠償的標準是以官方票據為依據,應當與就醫的時間、次數、地點相壹致。

5.住院膳食補償

第23條規定了住院治療的食品補貼。院內夥食補助壹般參照工作人員出差補助標準,所以壹般參照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出差夥食標準進行補助。去外地治療的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夥食費要合理補償。

6.營養費用補償

第24條規定了營養費。營養費看情況,大部分評委都用。如果需要營養費,需要請法醫做鑒定。

7.殘疾補償

第25條規定了殘疾補償。殘疾賠償金取代了原有的殘疾人生活補貼。這壹部分有四個要點:

壹、賠償的依據是什麽?傷殘賠償是根據受害人的傷殘程度或者傷殘等級來定的,並不是所有的都要按照這個標準來做。有壹個問題需要註意。傷殘賠償是多少?有三種意見:第壹種主張賠償工資損失,是“收入損失說”,造成殘疾,工資損失,工資損失應該賠償多少;第二種主張是賠償的是勞動能力的喪失,這是“勞動能力喪失說”;三是補償生活來源的喪失,這就是“生活來源喪失說”。妳傷害了我,我現在沒有生活來源,妳要賠償我失去生活來源。我們的《民法通則》本來講的是生活補助的補償,也就是生活來源的喪失。我不管妳賺了多少錢,但現在妳是殘疾人,賠償的是妳的生活費。這是最不合理的標準。喪失勞動能力就是妳喪失多少勞動能力,我就補償妳多少,不考慮妳的收入有沒有損失。這個不是特別好算。因此,工資收入損失是最準確的計算方法。如果妳殘廢了,失去了工作能力,我會補償妳的工資損失。舉個例子,妳壹個月收入1000元,現在工作能力受損後部分喪失,壹個月只能賺800元,工資收入不到200元,妳要賠償200元工資收入。我已經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了,妳要賠償我1000元的損失。現行司法解釋規定的傷殘賠償主要是關於工資性收入。

二、賠償的標準是什麽?是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標準。

第三,賠償的期限是什麽時候?自傷殘之日起20年。但超過60周歲的,年齡每增加壹歲減少壹歲;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此外,如果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其實際收入並未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職業損害嚴重影響其就業的,可以相應調整傷殘賠償金。

這種補償在未來被稱為多倍補償,在未來也被稱為多倍給付。不是真正的損失,而是未來可能會花掉的損失。所以是未來補償,而且是未來的倍數補償。其補償方式有兩種:壹種是壹次性補償,壹種是定期金補償。本條規定的是壹次性賠償。這種壹次性賠償,最長賠償期限為20年,這20年裏應該賠償多少,壹次性支付。

在該司法解釋的以下條款中,也提到了定期支付的補償。長期以來,我們壹直強調定期支付補償的必要性。壹次性補償有什麽好處?壹次性賠償壹下子就結束了這種法律關系,以後就省事了。但是壹次性補償有兩個問題。壹個是如果壹次性賠償了20年,但是20年後他還活著,也有繼續賠償的問題。另壹個是賠償已經確定20年了。如果他活了兩年就死了,那就意味著他的近親屬白賺了18年的賠償金。

那麽,定期支付補償采用什麽樣的方法呢?也就是說,我的判斷決定了每年的賠償金額,賠償受害人活多少年才算公平合理。但是,定期賠付也有壹個問題,就是有風險。我現在有能力支付賠償金,但直到20年前,我都不知道自己是否還有支付能力。這個風險也要通過提供擔保來解決。這種未來的多次補償,可以是壹次性補償,也可以是定期支付。目前我們通常采用壹次性補償的方式,定期支付的方式很少適用。以後可以試試這個。

8.對殘疾輔助器具的補償

第26條規定了對殘疾輔助器具的補償。這壹部分規定了三個要點:

第壹,輔助器具的標準應該是壹般的,幾乎是最低的類型。

二是受害人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參照輔助器具準備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第三點,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補償周期參照器具準備機構的意見確定。

我舉個例子說明壹下,北京有壹個許諾案,是1998或者1997判決的。當時判給賠償207萬元,是當時全國最高的賠償金額。情況是這樣的。壹個叫promise的九歲小孩和壹個同學在放學回家的路上去了壹家建築設計院。這個建築設計院門口有壹個小配電室。這個變電室不是特別高。這個變電室上面有壹根電線桿用來引入高壓線,那裏有壹個開關控制。該交換機是壹個裸交換機。根據電氣施工規範,外露開關應離地2.2米。按照我們國內的平均身高,不會有危險。這個道岔建成時定為1.8米,維修時降為1.4米。孩子以為有東西扔在了配電室。他覺得肯定有好東西,就想上去撿。變電站這邊有壹面墻。這堵墻旁邊有壹棟違章搭建的房子。這間房子旁邊停著壹輛三輪車。孩子踩著這個三輪車,從這個違章建築踩上了這面墻。墻下面是這個變電站。他答應跳下來,結果他把手放在了開關上。開關上的電流壹下子把他打倒在地,導致孩子雙臂截肢。本案應該說是無過失聯系的* * *共犯,就是前面提到的* * *共犯侵權行為中的那種。違章建築的供電機關、維修單位、產權機關的行為偶然結合,造成了這樣的損害結果,包括孩子家長監管不力的責任。這些行為結合起來對孩子造成了傷害,是典型的* * *無過失溝通並發傷害。後來這筆賠償金支付了207萬元,其中主要賠償的是殘疾用具費。

本案爭議的是傷殘器械費的標準。在最初的計算中,使用了壹個德國標準,這個標準太高了。第二是更換周期。不管是壹年換壹次還是四年換壹次,用的標準也是壹年,標準太高了。所以算出了200多萬的賠償。

9.喪葬費補償

第27條規定了賠償?/ca & gt;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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