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快遞暫行條例》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信件、包裹、印刷品和其他寄遞物品(以下簡稱快遞)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除有關部門依法檢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檢查他人快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開拆、隱匿、毀棄或者倒賣他人快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