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法律特征
1,解除婚姻是基於合法婚姻的存在。離婚是合法有效婚姻關系的解除,婚姻雙方必須符合婚姻的實體和程序要求。不符合結婚條件的男女婚後要求“離婚”的,不按離婚處理。
2.解除婚姻關系的主體是婚姻當事人。婚姻的解除反映了當事人的意願,只能由當事人自己進行。
3.解除婚姻關系應當符合法定離婚條件和程序。當事人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辦理離婚手續,否則不發生離婚的法律效力。
4.解除婚姻關系會產生離婚的壹系列法律後果。婚姻關系終止會導致夫妻人身關系消滅、共同財產清算、子女撫養方式變更、共同債務清償等壹系列後果。
綜上所述,離婚取證可以向法院申請調取對方手機中的信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76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