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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詐騙最新量刑標準2022

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信用卡騙取大量財物的行為。根據刑法規定,有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壹,實施信用卡詐騙,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無效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惡意透支。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拒不歸還的行為。

相關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18]19號自2018 12 1日起施行)為依法懲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的犯罪活動,維護信用卡管理秩序和信用卡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第壹條復制他人信用卡,將他人信用卡的信息寫入磁條介質或者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偽造多張信用卡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第壹款第四項規定的“偽造信用卡”,以偽造金融票證罪定罪處罰。

偽造空白信用卡十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第壹款第四項規定的“偽造信用卡”,以偽造金融票證罪定罪處罰。

偽造信用卡,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偽造信用卡五張以上不滿二十五張的;

(二)偽造信用卡余額和透支額度,單筆或者合計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三)偽造空白信用卡五十張以上不滿二百五十張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

偽造信用卡,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壹)偽造信用卡25張以上的;

(二)偽造信用卡余額、透支額度單獨或者合計人民幣壹百萬元以上的;

(三)偽造空白信用卡250張以上的;

(四)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本條所稱信用卡余額和透支額度,是指信用卡被偽造後,發卡銀行記錄的最高存款余額和透支額度。

第二條明知是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十張以上不滿壹百張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之壹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數量較大”;非法持有信用卡五張以上不滿五十張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之壹第壹款第二項規定的“數量較大”。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第壹款規定的“數量巨大”:

(壹)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十張以上的;

(二)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或者運輸壹百張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張以上的;

(四)使用虛假身份證明騙取信用卡十張以上的;

(五)出售、購買或者向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欺詐手段獲取信用卡十張以上的。

使用本人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港澳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護照等,違背他人意願申請信用卡的。、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明申請信用卡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之壹第壹款第三項規定的“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取信用卡”。

第三條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足以偽造可以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有人的名義進行交易,涉及信用卡壹張以上不滿五張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之壹第二款的規定,以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處罰;涉及信用卡五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之壹第壹款規定的“數額巨大”。

第四條為信用卡申請人制作或者提供財產狀況、收入、職務等虛假信用證明材料,涉及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或者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和偽造公司、企業罪論處。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機構或其人員。,為信用卡申請人提供虛假的財產狀況、收入、職務等信用證明材料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分別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和出具重大失實證明文件罪定罪處罰。

第五條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失效的信用卡或者他人的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第壹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下列情形:

(壹)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並通過互聯網、通信終端等使用的。;

(四)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超過三個月未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對於非法占有的目的,應當根據持卡人的信用記錄、還款能力和意願、申請和透支信用卡的情況、透支資金的使用情況、透支後的表現、不按規定還款的原因等進行判斷。不得僅以持卡人未按規定還款為由認定非法占有目的。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但有證據證明持卡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壹)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使用虛假信用證明申領信用卡後透支,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後逃匿或變更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

(四)逃避或者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利用透支資金進行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

第七條符合下列條件的集合,應當認定為本解釋第六條規定的“有效集合”:

(壹)透支超過規定限額或期限後;

(二)催收應當以能夠確認持卡人收款的方式進行,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三)兩次采集間隔至少三十天;

(四)按照有關規定收取或者約定收取。

是否為有效催收,應當根據發卡行提供的電話錄音、信息送達記錄、信函送達回執、電子郵件送達記錄、持卡人或其家屬簽名等原始證據材料進行判斷。

發卡行提供的相關證據材料應有銀行工作人員的簽名和銀行的公章。

第八條惡意透支,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第九條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時尚未歸還的實際透支本金數額,不包括利息、復利、滯納金、手續費以及發卡銀行收取的其他費用。歸還或支付的金額應視為實際透支本金的歸還。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時,應當根據發卡行提供的交易明細、分類賬單(透支賬單、還款賬單)等證據材料,結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解、辯護意見及相關證據材料,審查認定惡意透支的數額;惡意透支數額難以確定的,應當根據司法會計和審計報告等證據材料審查確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應當在核實上述證據材料的基礎上,認定惡意透支的數額。

發卡行提供的相關證據材料應有銀行工作人員的簽名和銀行的公章。

第十條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提起公訴前已全部歸還,或者有其他輕微情節的,可以不提起公訴;在壹審判決前全部返還或者有其他輕微情節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因信用卡詐騙受過兩次以上處罰的除外。

第十壹條發卡銀行以信用卡透支方式非法發放變相貸款,持卡人未按規定歸還的,不適用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惡意透支”的規定。構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罪論處。

第十二條違反國家規定,利用銷售點終端設備(POS機)等方式,以虛構交易、虛假定價、現金返還等方式直接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現金的。,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前款行為數額在100萬元以上,或者金融機構資金逾期20萬元以上,或者金融機構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數額在500萬元以上,或者逾期未歸還金融機構資金10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上述方式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第十三條單位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適用本解釋規定的相應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具體量刑規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共同犯罪量刑的指導意見(試行)》。

(5)信用卡詐騙罪

1.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數額達到較大起點的,應當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數額達到巨額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在五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三)數額達到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在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信用卡詐騙的數額和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確定基準刑。

3.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應當根據詐騙手段、犯罪數額、危害後果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確定罰金數額。

4.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應當綜合考慮詐騙手段、犯罪數額、危害後果、退贓、賠償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適用緩刑。

註:正常信用卡消費後,因經營失敗等原因無法償還的只是普通債權債務糾紛,壹般不認定為信用卡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