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執行款已全部執行完畢,結案;
2.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沒有可執行財產,申請執行人無法提供被執行人可執行財產線索的。在現有條件下,該案已無法執行。
已結案的案件包括:
1,被執行人自動完成履行;
2.法院已通過強制措施執行完畢;
3.申請人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
4.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5、被執行人無力履行,法院中止執行的;
6.申請執行人表示暫時不能執行;
7.被執行人沒有履行能力,將來也無法履行,法院終止執行。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1,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2.案外人對執行對象提出正當異議的;
3、作為當事人壹方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義務的;
4.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概括起來就是指法院實際已經執行完畢或者依法結案的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a)申請人撤回申請;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
(三)被執行人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人的;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和撫養費案件中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被執行人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貸款,無生活來源,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