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專科生(含高職學生),第二學士學位學生,經濟困難研究生;
2.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PRC)國籍且年滿16周歲者,須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須征得其法定監護人的書面同意);
4、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無違法違規行為;
5.努力學習,能夠正常完成學業;
6.由於家庭經濟困難,我和家人所能籌集的資金不足以支付他們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高等教育法
第五十四條高等學校的學生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學費;
貧困家庭的學生可以申請補助或者減免學費。第五十五條國家設立獎學金,鼓勵高等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各種形式的獎學金,用於獎勵學習成績優異的學生、國家規定專業的學生和在國家規定地區工作的學生;
國家設立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基金和貸款助學金,鼓勵高等學校、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設立多種形式的助學金,資助經濟困難的學生;
獲得貸款、助學金的學生應當履行相應的義務。第五十六條高等學校的學生可以在業余時間參加社會服務和勤工儉學活動,但不得影響學業任務的完成;
高等學校應當鼓勵和支持學生的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活動,並對其進行引導和管理。第五十七條高等學校的學生可以在校內組織學生團體。學生組織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活動,服從學校的領導和管理。第五十八條高等學校的學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規定的修業年限內修完規定的課程,成績合格或者修滿相應的學分,準予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