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曖昧短信後,不能作為離婚時另壹方分割更多財產的依據。
發曖昧短信不屬於離婚的過錯條件,所以不能以對方作為分割更多財產的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二)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