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因互聯網域名註冊或使用引發的爭議。有爭議的域名應限於”。CN”和”。中國”域名由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管理。但爭議域名註冊期超過兩年的,域名爭議解決機構不予受理。
第三條域名爭議由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認可的爭議解決機構受理和解決。
爭議解決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和《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國家頂級域名爭議解決程序規則》制定相應的補充規則。
第四條爭端解決機構實行專家組負責爭端解決的制度。專家組由壹至三名具備互聯網及相關法律知識,具有較高職業道德,能夠對域名爭議做出獨立、中立決定的專家組成。域名爭議解決機構公布專家名冊,供投訴人和被投訴人通過網絡方式選擇。
第五條認為他人註冊的域名與其合法權益發生沖突的,可以向爭議解決機構投訴。
爭端解決機構受理投訴後,應根據程序規則的規定組成專家組,專家組應根據本辦法和程序規則,遵循獨立、中立和便利的原則,在專家組成立之日起14日內對爭議作出裁決。
第六條裁決程序使用的語言應為中文,除非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另有約定,或者專家組決定使用其他語言。
第七條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應當對各自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
第八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予支持:
(壹)被投訴的域名與投訴人享有民事權益的名稱或者標識相同,或者近似程度足以引起混淆的;
(2)被投訴域名持有人不享有該域名或其主要部分的合法權益;
(3)被投訴域名持有人對該域名的註冊或使用具有惡意。
第九條被投訴域名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其行為構成惡意註冊或者使用域名:
(壹)註冊或者轉讓域名的目的是將域名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給作為民事權益所有人的投訴人或者其競爭對手,以獲取不正當利益;
(二)將他人享有合法權益的名稱或者標識多次註冊為自己的域名,防止他人在互聯網上以域名的形式使用自己享有合法權益的名稱或者標識;
(三)註冊或者轉讓域名的目的是損害投訴人的名譽,擾亂投訴人的正常經營活動,或者混淆與投訴人的區別,誤導公眾;
(4)其他惡意情節。
第十條被投訴人在收到爭議解決機構的投訴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表明其對該域名享有合法權益:
(壹)被申請人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過程中已經善意地使用了該域名或者與該域名相對應的名稱;
(二)被申請人雖未取得商品商標或相關服務商標,但其持有的域名已獲得壹定知名度;
(3)被申請人合理或非商業地合法使用該域名,不存在為獲取商業利益而誤導消費者的故意。
第十壹條投訴人對同壹被投訴人的多個域名發生爭議的,投訴人或者被投訴人可以請求爭議解決機構將多個爭議合並為壹個爭議案件,由同壹專家組處理。是否合並由專家組決定。
第十二條在專家組就相關爭議作出裁決前,投訴人或被投訴人認為專家組成員與對方當事人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的,可以請求專家回避,但應當說明回避請求所依據的具體事實和理由,並提供證據。是否回避由爭端解決機構決定。
第十三條在域名爭議解決程序中,除域名註冊服務機構根據爭議解決機構的要求提供與域名註冊和使用相關的信息外,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和域名註冊服務機構不得以任何身份和方式參與爭議解決程序。
第十四條專家組應當根據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提供的證據以及爭議所涉及的事實,對爭議做出裁決。專家組認定投訴成立的,應當決定撤銷該註冊域名或者將該註冊域名轉讓給投訴人。專家組認定投訴不成立的,應當裁定駁回投訴。
第十五條在依據本辦法提出投訴之前,在爭議解決程序進行期間,或者在專家組作出裁決之後,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均可向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所在地的中國法院提起訴訟,或者根據協議將同壹爭議提交中國仲裁機構進行仲裁。
第十六條爭議解決機構決定撤銷域名或者將域名轉讓給投訴人的,域名註冊服務機構自裁決公告之日起10日後執行。但被申請人在裁決公告之日起10日內提供有效證據證明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或仲裁機構已受理相關爭議的,爭議解決機構的裁決中止。
對於爭議解決機構中止執行的裁決,域名註冊服務機構應當視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壹)有證據證明爭議雙方已經達成和解,和解協議應予執行;
(二)有證據證明起訴或者仲裁申請被駁回或者撤回,爭議解決機構的裁決應當執行;
(三)有關司法機關或者仲裁機構作出判決,並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正在執行的判決。
第十七條在域名爭議解決期間和裁決執行前,域名持有人不得申請轉讓或註銷爭議域名,也不得變更域名註冊服務機構,但受讓人書面同意受爭議解決裁決約束的除外。
第十八條爭議解決機構應當建立專門的互聯網站,在線受理域名爭議投訴,發布域名爭議相關信息。但是,應投訴人或被投訴人的請求,爭議解決機構不得公布公布後可能損害投訴人或被投訴人利益的材料和信息。
第十九條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可根據互聯網和域名技術的發展,以及我國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的變化,對本辦法進行修訂。修訂後的辦法將通過網站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實施。本辦法修訂前已提交爭議解決機構的域名爭議,不適用新辦法。
修改後的辦法將自動成為域名持有人與域名註冊服務機構之間現有域名註冊協議的壹部分。域名持有人不同意接受該爭議解決方式或者其修改文本的,應當及時通知域名註冊服務機構。域名註冊服務機構接到通知後,將保留域名服務30天;30天後,該域名將被註銷。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