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給予警告,沒有處罰和罰款。高速公路外普通車輛的處罰要點是:超速處罰超過規定時速10%,暫不處罰;超速超過10%達到20%的,罰款50元,記3分;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未達到30%的,處50元罰款,記6分。
高速公路行駛註意事項:
1.車輛進入高速公路起點時,應盡快將車速提高到每小時60公裏以上;從匝道入口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必須在加速車道內提高車速。進入主車道時,不得幹擾已經在主車道行駛的車輛,應當在外側車道行駛;
2.車輛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駕駛員和前排乘客應系好安全帶。司機不允許用耳機接電話和聽錄音機。除了為駕駛室和車廂批準的固定座位外,卡車的任何其他部分都不允許有乘客。乘客不準在車外站立和遺棄物品;
3.車輛通過時,應在車道上行駛。小型客車在中間車道行駛;大型客車、貨車等。在右車道行駛;
4.車輛行駛時,不允許隨意變更車道。需要變更車道或者超越前車時,必須提前開啟轉向燈,夜間必須更換遠光燈和近光燈,確認安全後方可變更車道。超車時只允許相鄰車道。進入超車道的車輛超車後應當立即駛回車道,不得長時間占用超車道。車輛不準騎行或壓車道分界線;
5.車輛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駛時,最低時速不得低於60km,最高時速不得高於120km;但是,限速交通標誌與上述規定不壹致的,應當遵守交通標誌或者標線的規定;
6.高速行駛時避免猛打方向盤。遇到大風,方向盤很難控制。降低車速,小心駕駛,特別是在隧道出口和挖掘的山路。註意讓方向盤偏轉的側風;
7、車輛在高速公路上不準倒車、逆行,不準掉頭或越過中央分隔帶轉彎;不要試開教練車,不要在坡道上超車或停車;
8.運載危險貨物的車輛,或者貨物的長、寬、高超過道路交通管理中有關車輛裝載規定的,必須經主管公安機關批準,並按照指定的路線、時間、車道和速度行駛;
9.車輛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駛時,同車道的後車和前車必須保持足夠的行車距離。時速100公裏時,車距大於100米;車速低於每小時100公裏時,與同車道前車的距離可適當縮短,但最小不得小於50米。
綜上,只給予警告,不需要扣分和罰款。高速公路外普通車輛的處罰要點是:超速處罰超過規定時速10%,暫不處罰;超速超過10%達到20%的,罰款50元,記3分;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未達到30%的,處50元罰款,記6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
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要保持安全車速。
夜間或者在危險路段行駛,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
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交通的規定的,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關於規範和查處機動車違反限速交通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第五條
駕駛機動車違反限速規定,屬於下列情形之壹,尚未造成後果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予以警告:
(壹)在限速60公裏/小時以下的高速公路上超過規定速度不足50%的;
(二)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駕駛中型以上廂式貨車、校車、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超過規定時速10%的;
(三)駕駛除中型廂式貨車、校車、危險化學品運輸車以外的機動車,時速低於10%的;
(四)在高速公路上駕駛機動車低於規定時速20%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