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壹個月的計算方法為自然月。
用人單位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前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的工資。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