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可以從事以下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三)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4)接受委托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5)接受委托參加調解和仲裁活動。6)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7)解答法律咨詢,撰寫訴訟文書及其他與法律事務相關的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