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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檢察院申請監督立案的期限

檢察院立案監督的時間為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通知公安機關立案的,應當依法跟蹤監督被通知案件的執行情況。公安機關收到立案通知書後十五日內不予立案的,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應當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予以糾正。

檢察院立案監督的程序是怎樣的?

1.回顧

對屬於刑事立案監督的案件線索,內勤應登記並填寫《刑事立案監督線索登記表》,進行認真全面的審查;對於不屬於刑事立案監督的線索,經廳(處)長批準,將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調查

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前,偵查監督部門應當進行必要的調查,調查方案應當報偵查監督部門負責人和主管檢察長批準。偵查應當查明是否符合刑事立案條件;是否屬於公安機關管轄;公安機關是否立案。調查要嚴格依法進行,嚴禁采取強制措施;調查應秘密進行,不透露意圖,壹般不與犯罪嫌疑人接觸。

3.求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調查核實相關證據後,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公安機關有必要說明不立案的理由。經檢察長批準,將制作《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要求公安機關在七日內書面說明不立案的理由。審查不予立案的理由

4.審查不予立案的理由

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在審查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理由時,應當進行必要的調查。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向公安機關發出《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後,公安機關在七日內未說明不立案理由的,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可以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現有材料明確表明需要立案偵查的,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機關發出《立案通知書》。公安機關收到檢察機關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的通知後主動糾正並立案的,人民檢察院無需再次發出立案通知書。

5.接受受害者的投訴

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投訴部門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有必要說明不立案理由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偵查監督部門處理。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後,偵查監督部門認為不立案理由成立的,應當制作《不立案理由審查意見通知書》並通知申訴部門,申訴部門將在十日內告知被害人不立案的理由和依據;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

6.通過通知提交案件的標準

通知公安機關立案應從嚴掌握,壹般應是能批捕、起訴、判刑的案件。

7.決定通報案情。

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通知公安機關立案,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或者疑難、復雜的案件,由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8.交付和通知

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通知公安機關立案時,應當制作立案通知書,送達公安機關,並抄送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備案。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送達立案通知書時,應當同時將應當立案的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告知公安機關應當在15日內立案,並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應當立案的相關材料”主要是指被害人的申訴材料,或者檢察機關在審查舉報、審查批準逮捕、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的材料。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在立案監督中可以不進行偵查,但可以對公安機關通知立案的有關材料進行必要的調查核實。

9.通知歸檔後的後續監管

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通知公安機關立案的,應當依法跟蹤監督被通知案件的執行情況。公安機關收到立案通知書後十五日內不予立案的,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應當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予以糾正。公安機關仍拒不改正的,應當報告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由同級公安機關處理,或者報告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安機關已經收到立案通知書,但尚未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的,應當請求公安機關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

公安機關接到立案通知後雖已立案,但立案後未立案偵查,久拖不決的,應及時督促,必要時向上壹級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報告,由其督促同級公安機關予以糾正。符合逮捕條件的,建議公安機關提請逮捕。對故意阻撓調查的,要建議有關部門嚴肅查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應當督促公安機關加大追捕力度。

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告知公安機關立案的犯罪嫌疑人較多,公安機關只對部分犯罪嫌疑人立案的,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應當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予以糾正。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通知立案,公安機關立案後撤銷的,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經審查認為立案不當的,應當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壹百八十二條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七日內,書面說明不立案的情況、依據和理由,答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作出立案決定的,應當將立案決定書副本發送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立案,並將立案決定書副本發送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五百五十八條人民檢察院負責控告檢察部門受理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應當立案的控告和申訴,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審查。需要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或者立案決定是否正確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偵查監督部門處理;公安機關認為有立案或者不立案理由的,應當制作相關法律文書,答復申訴人、控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