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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曖昧在法律上是欺騙證據嗎?

法律分析:聊天歧義在法律上被認為是作弊的證據,聊天記錄都是民事訴訟證據中的壹種視聽資料。司法實踐中,電子證據被訴至法院並非個案。目前,壹些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推斷網絡聊天記錄具有壹定的可信度,並將其作為證據來判斷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包括:(壹)當事人的陳述;②書證;③物證;(四)視聽資料;⑤電子數據;⑹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記錄。證據必須經過核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十二。將第六十三條修改為:“證據包括:“(壹)當事人的陳述;“⑵書面證據;”(三)物證;“(四)視聽資料;”⑤電子數據;“⑹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經過核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據此,將第壹百二十四條、第壹百七十壹條中的“鑒定結論”修改為“鑒定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