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包括:(壹)當事人的陳述;②書證;③物證;(四)視聽資料;⑤電子數據;⑹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記錄。證據必須經過核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十二。將第六十三條修改為:“證據包括:“(壹)當事人的陳述;“⑵書面證據;”(三)物證;“(四)視聽資料;”⑤電子數據;“⑹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經過核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據此,將第壹百二十四條、第壹百七十壹條中的“鑒定結論”修改為“鑒定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