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光大銀行通過短信營銷混淆了自營理財產品和代銷理財產品,因為自營理財產品和代銷理財產品有很多區別。比如兩款產品的收費標準差別很大,申購贖回標準也不壹樣,兩款產品的收益也不壹樣。所以在這壹點上,光大銀行混淆視聽已經違反了相關的規章制度,這也是銀監會進行的渠道。
再次,光大銀行的正當管理沒有到位,因為客戶需要購買理財產品時,銀行需要評估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如果評估認為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較低,就不可能向對方推薦壹些高風險的理財產品。然而,當銀行面對70歲以上的客戶時,他們的風險評估在年齡方面是完全扭曲的。所以這也違反了相關法律,因為客戶如果購買高於自己風險承受能力的理財產品,會造成自己的財產損失。這也是為了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
第四點,個人信貸和保險業務強行捆綁在壹起銷售。因為光大銀行為了業績,把它這樣綁在壹起,因為這樣,可以更好的賣保險。然而,銷售保險的增加將極大地增加銀行的業績和盈利能力,但這違反了相關法律,並受到了銀監會的批評。第五點是對存貸聯動的違反,因為他們在辦理結構性存款時,要求借款人提前交存還款保證金,否則不能發放貸款。第六點是違反質價相符原則,收取相應的財務咨詢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