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積極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有效期內提前撤銷該信息。即該還錢了,處理完畢後,可以申請撤銷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同時,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也可以申請撤銷被失信人信息。
1,已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人民法院已經執行完畢。
2.雙方已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已履行完畢。
3.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審查同意。
4.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
5.因審判監督或者破產程序被人民法院依法決定中止失信被執行人執行的,符合上述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撤銷失信信息,刪除失信被執行人信息。總之,在失信被執行人的有效期內,想註銷的話,盡快補報信息是最容易的,否則2年後自動撤銷。
《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信息:
(壹)被執行人已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人民法院已經執行完畢。
(二)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已履行。
(三)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認可的。
(四)執行程序終結後,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或者他人未能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
(五)因審判監督或者破產程序,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中止執行的失信被執行人。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執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止執行的。有納入期限的,不適用前款規定。納入期限屆滿後三個工作日內,人民法院應當刪除失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