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規定如下:
第六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履行下列職責:
(壹)預防、制止和調查違法犯罪活動;
維護公共秩序,制止危害公共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施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行業的管理;
(七)守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和重要場所、設施;
管理集會、遊行、示威;
(九)管理家務、國籍、出入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的居留和旅行;
(十)維護國(邊)境治安秩序;
(十壹)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進行監督檢查;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項目的治安工作,指導治安委員會等群眾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101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對其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如果沒有提供擔保,應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未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2.第102條?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產。
3.第103條?財產保全應當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再次查封、凍結。
擴展數據
鼓樓區公安局昨日通報,近日,鼓樓警方成功凍結壹起通訊網絡詐騙匯款。
10 10月18日6時許,南京警方接到報警。報警人呂女士來自上海,她說,兩天前,她和丈夫從上海來到南京參加朋友聚會。會議期間,她和丈夫收到壹條短信:“我換了手機號碼,請保存。”簽名是她兒子的名字。陸女士沒有懷疑,保存了“兒子”的新號碼。
很快,“兒子”發來短信稱好朋友出車禍急需用錢,並發來賬號要求陸女士立即轉賬5.3萬元。陸女士沒有多想,按照兒子提供的賬戶轉賬了5.3萬元。
誰知,過了壹會兒,“兒子”發來短信稱其朋友還需要2萬元,這引起了陸女士的懷疑。然而,聰明的陸女士卻壹臉平靜。她壹邊回復對方“正在籌錢”,壹邊立即聯系兒媳核實,結果發現被騙了。她立即撥打電話110求助。
鼓樓公安分局中央門派出所立即通過電話向陸女士獲取了匯款賬戶和銀行的詳細信息。
“電信詐騙案件中有壹個詞叫‘黃金1小時’。如果受害者能夠在匯款後1小時內意識到自己被騙並立即報警,警方或許可以通過反詐騙中心凍結資金或停止支付。”該所民警楊輝說,他立即聯系南京市公安局反詐中心,申請止付。
陸女士的錢流入了蘇州某開戶行的銀行卡賬戶。由於該止付平臺已聯網,蘇州警方在接到南京警方的止付協助申請後,第壹時間緊急止付。但是狡猾的犯罪分子已經將卡中的錢轉移到另壹張卡中。第壹次停止支付失敗。
警方繼續追查資金流向,發現這筆錢在被轉移壹次後沒有被再次分割。“因為在正常情況下,嫌疑人拿到錢後會第壹時間將資金拆分並轉移。也就是拆分成不同金額的幾份,然後轉到不同的銀行卡上,有時甚至拆分成兩三級。”楊輝說。
楊輝再次請求蘇州警方緊急幫忙止付,最終成功。
陸女士聽到消息後說:“謝謝南京警方!沒想到沒遇到妳,妳就幫我斷了錢!”(鼓趙汝朱靜)
中國人民代表大會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北京監獄管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人民網-南京鼓樓警方成功凍結壹筆詐騙匯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