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在飲用水水源壹級保護區內遊泳、垂釣或者從事其他可能汙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屬於違法行為,可以處500元以下罰款。禁止捕撈的,或者在禁止捕撈的區域內捕撈屬於違法行為,違反水生資源保護法規,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情節嚴重主要分為五個方面:
1.在內陸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價值500公斤以上或者5000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價值2000公斤以上或者20000元以上的;
2.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幼體、育雛親體或者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捕撈水產品,內陸水域捕撈50公斤以上或者價值500元以上,海洋水域捕撈200公斤以上或者價值2000元以上的;
3.在禁漁區使用禁用的工具或方法捕魚;
4.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方法進行捕撈;
5、在公海捕魚作業中使用禁用的漁具,造成嚴重影響的。
禁漁區是指國家法律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某些重要的魚、蝦、蟹、貝、藻及其他重要水生生物的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洄遊通道,禁止壹切漁業生產作業或禁止部分漁業生產作業的區域。禁漁期是指對壹些重要水生生物的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洄遊通道禁止或限制捕撈生產作業的壹定時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條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違反水產資源保護法律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