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必須有書面手續,包括書面通知和收到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證明,結清勞動報酬或賠償金。用人單位使用微信、短信只能作為通知,告知勞動者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勞動者未配合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的,用人單位可以通過公告解除勞動合同。
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通過新聞媒體通知職工回單位,逾期不歸者自動離職或曠工問題處理的批復》規定,“企業對曠工職工的辭退,必須符合規定的條件,履行相應的程序。因此,企業在通知員工在規定時間內回單位報到或辦理相關手續時,應遵循對員工負責的原則,以書面形式直接發送給員工本人。如果我不在,就交給和我壹起生活的成年親戚簽字。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只有在被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無法通過上述送達方式送達的情況下,才可以采用公告送達,即張貼公告或者通過新聞媒體通知。公告後三十日,視為送達。在此基礎上,企業可以依據上述法律法規,對曠工、違反規定的員工予以除名。可以不經使用直接送達,也可以郵寄送達,直接公告送達的,視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