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漢族+壯族)、西藏(漢族+藏族)、新疆(漢族+維吾爾族)和內蒙古(漢族+蒙古族)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壹章第四條第二款“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可以決定同時使用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選用當地通用的文字。”
中國少數民族地區允許使用主要少數民族語言的相應雙語身份證,如廣西發行的第壹代和第二代身份證,其中有壯語字符。由於技術原因,第壹代國字是手寫的,第二代六個國字全部由計算機輸入。
中國的第二代身份證有壹個雙語版本,其中壯語、維吾爾語、彜語、藏語、蒙古語和朝鮮語六種民族語言與漢語並列。使用上述六種民族語言的少數民族地區的通用材料均為雙語版(蒙文在上,漢語在下)。
擴展數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壹章第四條第二款。
我的數據:在壹些少數民族地區,主要少數民族居民可以申請在漢語中添加民族語言,而漢族和其他民族居民只顯示漢語。
也就是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居民身份證的通用信息是維吾爾語和漢語兩種版本(例如姓名),而該地區的維吾爾族居民可以在個人信息中添加維吾爾語(例如納斯勒丁·兩代情),而該地區的漢族或其他少數民族的個人信息只有漢語,或者他們可以申請維吾爾語,但不能附加其他民族語言(例如哈薩克語、蒙古語和錫克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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