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的客體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金融機構的貸款也應排除在外。
因為這部法律在第193條專門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擴展數據:
對欺詐的處罰:
1.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司法解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實施)的規定: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三千元以上至壹萬元、三萬元以上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和“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騙取公私財物達到上述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重處罰:
(壹)通過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發布虛假信息。,詐騙不特定多數人;
(二)騙取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和醫療款物的;
以救災募捐為名進行詐騙的;
(四)騙取殘疾人、老年人或者殘疾人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上述“數額巨大”和“數額特別巨大”標準,且具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和“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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