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務院發布的《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
第三條公安部在國務院領導下,主管全國的公安工作,是全國公安工作的領導和指揮機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公安工作,是本行政區域公安工作的領導和指揮機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設立。
第六條設區的市公安局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公安分局。市、縣、自治縣公安局根據工作需要設立派出所。
公安分局、派出所的設立和撤銷,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審批。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和公安分局的內設機構分為綜合管理機構和執法服務機構。
執法服務機構實行總隊制,稱為總隊、支隊、大隊、中隊。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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