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唯壹房屋的四種情況如果對被執行人負有贍養義務的人有其他必要的房屋贍養其生活,比如老人,那麽雖然名下有壹套房屋,但兒子有多套房屋,足以保證其生存。執行依據生效後,如果被執行人為了逃避債務,轉移了自己名下的其他財產,本來就有財產,甚至有多處財產。但在執行依據生效後,為了逃避債務,將自己名下的財產進行了轉讓和轉移,導致只有壹處財產,不屬於保護對象,因為目的是為了逃避債務的履行。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積和標準,為被執行人及其贍養人提供了可居住的住房。比如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提供臨時周轉房。同時,規定還提供了可選方案,或者申請執行人同意按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房屋可變價格中扣除5至8年的租金。事實上,這建立了壹個鼓勵合作和執行的機制。如果執行依據本身是交付房屋居住,那麽法院必須按照執行依據確定的內容執行。但考慮到被執行人需要另租房子,可能會有周轉期,所以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除了以上幾種情況,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房產,其他的都不能騰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2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強制被執行人搬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由院長發布公告,責令限期履行。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執行人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絕到場者,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被執行人應當將執行情況記入筆錄,由在場的人簽名或者蓋章。被強制搬離房屋的財產,由人民法院送至指定地點,移交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拒絕接受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87條在保證合同中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是壹般保證。壹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過審理或仲裁、債務人財產被依法強制執行前,有權拒絕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債務人下落不明,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不能履行債務的;
(4)擔保人書面放棄本條款規定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