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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勞動仲裁受理通知書》怎麽辦?

壹、收到《勞動仲裁受理通知書》怎麽辦?

1.收到勞動仲裁受理通知後的除息日如下:

(1)如果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被申請人可以提交答辯狀,如果需要調解,可以及時聯系仲裁員,不想調解的可以等待法院傳票;

(2)收集能夠證明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計算公司應當支付的賠償金額;

(3)公司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不繳納保險的,可以要求賠償和補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後,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二、勞動仲裁的流程是怎樣的?

1.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時,應當提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

2.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並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被告未按時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仲裁委員會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

3.仲裁庭應當在開庭四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接到書面通知後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應當駁回申訴,可以缺席裁決被告;

4.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協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

5.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調解書送達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6.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不同意見必須如實記錄。仲裁庭作出裁決後,應當制作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