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內陸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五百公斤以上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戰中非法捕撈水產品二千公斤以上二萬元以上的;
2.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幼體和育雛親體,或者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捕撈水產品,重量在50公斤以上或者在內陸水域價值在500元以上的;
3.在禁漁區使用禁用的工具或方法捕魚;
4.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方法捕魚。
非法捕撈罪的量刑標準如下:
1.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2.單位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違反了保護水產資源的法律法規。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