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秦先生的交通銀行儲蓄卡在異地被ATM機盜刷54800元。他認為銀行未能保護儲戶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起訴交通銀行北京分行要求賠償損失。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最終判決秦先生勝訴。
案例二:南昌市民張的信用卡“突然”在武漢某百貨公司透支消費27152元。壹個多月後,張某以銀行信用卡被盜刷為由向南昌市公安部門報案,並於當日受理。
東湖區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張某在該行辦理信用卡,即與該行建立了金融借款合同關系,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應屬有效。
現原告主張2065,438+04,65,438+08年2月3日在武漢百貨大樓透支消費2765,438+052元系他人刷卡所致,應提供證據證明其不在刷卡現場或信用卡被刷,但原告在本案中未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明,應承擔舉證不實的法律後果。
擴展數據:
發現卡被盜後,馬上去ATM機操作銀行卡,以證明自己不在現場。
法院提醒,如果信用卡或銀行卡被盜刷,持卡人應立即撥打銀行客服電話,告知賬戶異常變動並掛失。
其次,持卡人要趕緊去附近的ATM機操作銀行卡。由於之前已經掛失,ATM機會吞卡,持卡人要保留好收據。此舉的目的是為了證明卡主和銀行卡都沒有被盜,銀行卡是被他人偽造盜刷的。
在盜刷案件的司法實踐中,盜刷後及時通過ATM操作真卡,是證明盜刷的有效途徑之壹。銀行卡被吞後,持卡人應及時去銀行取卡,以便攜帶銀行卡到公安機關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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