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註冊管理暫行規定》
第三條證書登記應當采用現代信息技術,實行計算機網絡化管理。
第四條教育部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歷證書進行註冊。教育部將對註冊證書進行審查和記錄;經審查備案後,國家予以認可和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