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當有人威脅恐嚇時,他選擇報警。這種報警行為屬於第壹次記錄。如果對方有威脅言語,但沒有實際實施違法犯罪事實,被威脅人可以先向公安機關立案。壹旦威脅人真的有什麽違法行為,警方會優先調查此人,也就是提前給對方做標記。口頭威脅他人人身安全是違法的。如果是辱罵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則涉嫌尋釁滋事。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包括: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尋釁滋事罪的主觀要件只能由主觀故意構成。也就是公然藐視國家法律和社會道德。其動機是通過尋釁滋事的活動尋求精神刺激,填補精神空虛,本罪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 * *秩序,包括公共* * *場所秩序和人們在生活中應該遵守的* * *相同的規則。尋釁滋事罪多發生在公共場所,也有壹部分發生在偏僻隱蔽的地方,往往會對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造成損害。而尋釁滋事罪壹般不侵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主要指向公共秩序,挑戰整個社會,蔑視社會主義道德和法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後增加壹條,作為第二百九十三條之壹:“有下列情形之壹,情節嚴重,非法收取高利借款所生債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壹)使用暴力、脅迫手段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3)恐嚇、跟蹤或騷擾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