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原理
使…有所不同
信用擔保機構良莠不齊,在資本實力、風險控制、經營業績、商業信譽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所以不是每個擔保機構都能參與保全擔保。各高院應結合各地實際,限制擔保機構參與保全擔保的條件,排斥弱勢機構進入司法擔保業務領域。
適度謹慎
與實物資產擔保相比,信用擔保不易被法院審查和控制,風險較大。因此,我們認為,對於保全擔保,不應壹概而論適用信用擔保。此外,人民法院在審查信用擔保的過程中要慎重;另壹方面,在情況允許的情況下,應盡可能聽取對方的意見,尤其是在解除保全的情況下。
批準備案
信用擔保機構在各級法院開展司法擔保業務,由高級法院審批並統壹備案。待高院頒布相關規定後,擬開展司法擔保業務的符合條件的機構,應持相關文件向高院申請批準和備案。備案制有利於統壹管理,建立靈活的準入退出機制,減輕中基層法院的審核壓力。
2完善的制度
1.信用擔保體系的設計需要綜合考慮。
信用擔保體系的成功取決於許多因素。首先要合理界定擔保機構與政府、銀行、企業的關系。其次,壹個國家信用建設歷史的長短直接影響信用擔保活動的風險。簡而言之,擔保機構的政府投資比例,擔保機構的管理運營模式,信用擔保的比例,放大倍數,擔保率。
2.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應以風險防範為出發點。任何壹個國家信用擔保體系的成功都離不開政府資金的參與,不應該拒絕政府資金來完善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但是,政府資金和擔保機構之間不應該存在預算軟約束。財政每年向再擔保機構投入多少資金,應該接受社會的廣泛監督,硬化預算約束。在信用擔保體系運行模式的選擇上,我國現階段不宜采用政府直接運行和問責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