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是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是對失業人員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壹種臨時補償。失業保險的目的是保障失業者的基本需求。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
擴展數據: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18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超過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百度百科-失業救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