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沒有以恐嚇罪命名的刑法條文。但事實上,還有其他條款對威脅行為作出了刑事處罰,即《刑法》第293條中的尋釁滋事罪。這是壹種純粹的威脅情況,如果還有其他情況,那就是:
第二百二十六條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買強賣商品或者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前,簡單的恐嚇行為不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