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七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有關機關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的權限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壹)超越權限的;(二)下位法違反上位法規定的;(三)規則對同壹事項的規定不壹致,壹方當事人的規定經裁決後應當變更或者撤銷的;(四)規章的規定被認為不適當,應當改變或者撤銷的;(五)違反法定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