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未經電子信息接收人同意或者請求,或者電子信息接收人明確拒絕,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向其固定電話、移動電話或者個人電子郵件地址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
8.公民發現泄露個人身份、傳播個人隱私等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網絡信息,或者受到商業性電子信息騷擾的,有權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刪除相關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九、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檢舉和控告竊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獲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電子信息等網絡信息違法犯罪行為;接到舉報或者投訴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被侵權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十、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依法履行職責,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預防、制止和查處竊取或者獲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電子信息的違法犯罪行為以及其他網絡信息違法犯罪行為。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時,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予以配合,並提供技術支持。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公民個人電子信息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