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監督藥品和醫療器械執行國家藥典等標準和分類管理制度。監督藥品和醫療器械研發、生產、經營和使用質量管理規範的實施。負責藥品和醫療器械的註冊、監督和檢驗。建立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體系,開展監測和處置。指導和監督執業藥師註冊工作。參與制定基本藥物目錄,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的行政許可和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相關質量管理規範。
(四)負責制定全省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檢查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查處跨地區或重大違法行為。監督缺陷產品召回和處置制度的實施。(五)負責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指導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監督事故調查實施。(六)負責全省食品藥品安全科技發展並組織實施,推進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體系、電子監管追溯體系和信息化建設。(七)負責食品藥品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對外交流與合作。推進信用體系建設。(八)指導市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規範行政執法行為,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聯動機制。(九)指導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的科研實驗、臨床試驗和檢驗,指導評價認證機構。(十)承擔省食品安全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綜合協調,推進和完善協調聯動機制。對省有關部門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履行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負責考核。
(十壹)承辦省人民政府、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省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